计算机科学与信息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作者:苏鸿鹏 时间:2022-10-1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激励作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和黑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等各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含专升本)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基本条件与评定标准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无其他不良嗜好和不适合该荣誉称号的表现。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标准为在评选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生;参评学年每一学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需达到班级前30%,且无不及格、补考、重修科目;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本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学院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实行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学校两级评审产生的原则,其评审程序如下:

(一) 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进行评议,按照学院评审细则进行等额评定,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组织学生对评定结果进行民主评议,学院评审小组成员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上报学校资助中心。

(二) 学校对各学院推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省教育厅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批复意见后,学校一次性足额将奖学金直接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获奖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已发的奖学金,并根据校规校纪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用于请客或购买奢侈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计算机科学与信息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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